首页> 中文期刊>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

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

     

摘要

<正> 事由:关于军人证明与对部队公函态度问题之通赣西南行署、南昌市人民政府:各专署、市、县人民政府接奉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八月十七日内优字第二一二号通令开:「顷据第一野战军政治部组织部反映:『西北部队尚未统一印制过革命军人证明书,军人家属需证明者,均暂由各师团以上政治机关给开具证明公函,但据各部反映,有些地方政府视公函为无效,甚至连写数次,仍不予军属优待,另有些同志家庭有问题,(如婚姻生活困难等)部队函请当地政府调查处理,竟置之不理,引起军人不满,影响部队情绪。』据了解其它部队,亦有类似问题发生。按部队未统一印发革命军人证明书前,(现西北、中南军区正在印制,其它区尚不详》团以上政治机关开具之军人证明函件应同样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