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

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

     

摘要

<正> 事由:令知普通刑事案件应照通常程序办理不得遽予执行由赣西南行署、南昌市人民政府、各专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法院:据江西省人民法院八月三十一日刑字第一一二七号呈称:「查前奉交来袁州专署六月八月法刑字第三十八号呈,为呈报批准分宜县府执行惯匪黄梅生及奸情杀人犯袁益山两案死刑情形呈请鉴核备案等情;经核除惯匪黄梅生一案,依照中南颁布之『人民法庭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乙项之规定,专署有权批准执行外,关于袁益山因奸情而教唆其妇毒死她的本夫一案,则为普通刑事案件,不属于人民法庭案件的范围,如判处死刑则应依照中南司法部颁布之『关于办理民刑事案件方法与程序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复核与批准后段「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之判处,须经最

著录项

  •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0年第Z1期|201-201|共1页
  • 作者

    邵式平;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3 12:38:36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