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中南区关于国营经济部门对合作社优待暂行办法

中南区关于国营经济部门对合作社优待暂行办法

     

摘要

<正> 一、本办法系根据中国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第二十九条精神制定之。二、国家贸易公司在几种主要商品上,对合作社的优待按照批发价格作如下之减低:纱布植物油等百分之二,细粮、百货、煤油等百分之三,粗粮等百分之四,食盐百分之五,煤炭百分之六。(对城市工人消费社纱布植物油百分之三,细粮、百货、煤油百分之四,粗粮等百分之五,食盐百分之六,煤炭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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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0年第12期|84-8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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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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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库时间 2024-01-23 12: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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