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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指示

     

摘要

<正> 事由:关于土地改革法中所称一般荒山与森林的地权林权处理问题的指示赣西南行署、各专署、各县(市)人民政府:为了消除群众顾虑,广泛的发动群众造林,对于土地改革法中所称一般之荒山与森林,尤其是属于祠堂、庙宇之荒山与森林的地权林权问题,特作出如下指示:一、大森林大荒山之解说:凡成片一脉连贯之森林、荒山,均为大森林大荒山,为国家所有,由国家经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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