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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巨型水利工程委员会组织通则

     

摘要

<正> 一、本省各地因举办巨型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水、灌溉等石方工程),得依照本通则之规定,组织工程委员会。二、巨型水利工程委员会,应按照工程之性质、地点及名称定名(例如:江西省余江县白塔渠工程委员会)。三、巨型水利工程委员会,设于工地之邻近地方。四、巨型水利工程委员会设委员十一人至十七人,除当地县或区、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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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0年第12期|87-8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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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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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库时间 2024-01-23 12: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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