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卹暂行条例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卹暂行条例

     

摘要

<正> 第一条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之一切取得军籍的人员牺牲、病故,依本条例之规定褒恤之。第二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后,由所在部队妥为安葬,并用砖石镌刻或用木牌书明其姓名、籍贯、年龄、职务等,竖在墓前以志纪念;其名单交葬地村人民政府登记保存,并按时扫墓。棺葬费在缺乏木材地区得在不超过食粮八百市斤,在不缺乏木材地区得在不超过食粮六百市斤内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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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0年第12期|61-6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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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3 1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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