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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行政委员会关于改正“中南区木材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条文函

     

摘要

<正> 本会前于五月二十日以(54)会厅林字○六二五号命令公怖「中南区木材管理暂行办法」,内第五条:「……乡(村)公有林的采伐、出售,由各该乡(村)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备案」。其中一句:「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备案」,应修改为:「并报请区公所(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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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4年第14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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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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