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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

     

摘要

<正>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本办法办理。第二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仍按公费医疗制度办理。第三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下列规定,由所在工作机关逐月发给:(一)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头一个月工资照发,从第二个月起按以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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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6年第4期|12-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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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3 12: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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