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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與中等技術學校學生生產實習場所暫行組織分配辦法

         

摘要

<正> 茲根據中央高等教育部颁佈的‘高等學校與中等技術學校學生生產實習暫行规程’第六條的规定,特制訂高等學校與中等技術學校學生生產實習場所暫行組織分配辦法如下: 一、高等工業學校、綜合大學與中等工業技術學校按下列规定辦理: (一)華北區:凡屬本部直接領導的高等工業學校和綜合大學,由本部根據各校提出的實習計劃表,分別與中央各有關業務部門商訂初步分配方案。中央各業務部門直接领導的高等工業學校,分別由中央各業務部門根據各校提出的實習計劃表,負責就所屬單位製訂初步分配方案;如其所領導的高等工業學校中的某些專業,在其所屬單位中無適當的實習場所,可經該業務部門的領導機關提交本部,由本部負責與有關業務部門商訂初步分配方案。以上的初步分配方案,各有關部門在製訂過程中應相互密切聯系和配合,製訂後須直接提交中央生產實習指導委員會商討確定,再分別按领導系統批覆各學校和各廠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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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54年第12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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