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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摘要

正苏政发[2013]1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积极有效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实现江苏工业经济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的意义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我省在钢铁、水泥、平板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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