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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为追究火灾事故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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