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中央有关部委作出实行社会治安领导责任制的规定

中央有关部委作出实行社会治安领导责任制的规定

         

摘要

<正> 为使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组部、人事部和监察部1993年11月14日作出《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任免奖惩直接挂钩;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要认真实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