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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后因公赴港新规定

         

摘要

<正> 香港回归前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就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内地因公去港人员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及所持证件作出了规定。通知中说,从7月1日起,因公赴港人员改持《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简称因公通行证)。国务院港澳办授权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处理本地区因公赴港审批、发证工作,对因公前往香港及签发因公通行证的有关事务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规定,全国有57家机关有权办理审批发证工作,其中我省是省外事办公室和武汉市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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