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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

             

摘要

豫政办〔2022〕1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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