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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补充修正河南省营造业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

<正> 本刊第十期五十四面所载河南省营造业管理暂行办法,兹经省府于本年十一月六日以商行行字第二三○号通令补充修改如下:第四条第二项应修改为「会有五年以上工程经验经政府审查批准成立者(公营营造厂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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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1950年第12期|85-8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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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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