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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

         

摘要

<正> 一、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二、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富农的债务,发生纠纷时,依下列规定处理之:(甲)利倍于本者(例如借本百元已付利息百元者)停利还本:利二倍于本者(例如借本百元已付利息二百元者),本利停付;付利不足本之一倍者,应承认富农的债权继续有效:付利已达本之一倍以上而不足两倍者,得于付利满两倍后解除债务关系;付利已达两倍以上者,其超过部份亦不再退回。(乙)凡在中途改换新约的债务关系,在另立新约时将欠付之利息累计在本金之内者,其累计数无效,仍按债权人原借出之本金清理之。三、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学校的债务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之;所欠祠堂、庙宇及其他社团的债务,一般应予废除;但债权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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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1950年第12期|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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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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