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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cqvip: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注册住所所在区(县)建委申请预审,预审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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