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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税税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重大意义我省自2000年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各地按照税改政策规定,取消了"三项提留、五项统筹",主要通过征收农业税附加,筹集村组干部误工补贴、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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