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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摘要

<正> 一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因此,党对于农村生产的正确领导,具有极重大的意义。二解放后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党充分地了解了农民这种小私有者的特点,并指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在这方面,党是坚持了巩固地联合中农的政策。对于富农经济,也还是让它发展的。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条件,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还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经指出:应该「使各种社会经济成份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即包括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除此之外,共同纲领还有以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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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3年第4期|20-2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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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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