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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

     

摘要

<正> (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已于三月一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决议,应在今年内「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据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选举委员会应即开始进行选举工作。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是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基础。因此,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选举委员会必须把指导基层单位的选举,作为全部选举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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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3年第4期|1-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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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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