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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

     

摘要

<正> 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和一九五三年二月一日分别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规定以一九五三年三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这个运动月中,要大张旗鼓地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以为今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工作造成良好的开端。现在三月就要到来,各级党委必须根据这两个指示,积极准备,同时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进行各项准备,以便坚决地正确地进行这个运动。为了准备这个运动月的工作,各地曾经进行了一些重点试验。这些试验的结果证明了以下两点,即:一方面,全国各地对于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的情况是极不平衡的;在很多地方,不但是人民羣众,而且有不少的共产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由于没有对他们进行认真的正确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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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3年第3期|27-2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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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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