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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司法厅“关于目前乡、社变动地区的调解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摘要

<正> (57)皖办潘字第410号1957年5月2日现将司法厅"关于目前乡、社变动地区的调解工作的意见的报告"转发你们,希即参照报告中所提意见研究布置。并应加强对调解组织的领导,把调解工作积极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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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7年第6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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