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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实施办法

     

摘要

<正>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二年八月十四日颁布之「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及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颁布「关于一九五三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参照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之。第二条凡农作物因水、旱、风、雹、病、虫及其他灾害而致歉收的受灾农户,应依本办法减免共农业税。第三条受灾农户的农业税,依该户全部农作物歉收成数,分别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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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4年第4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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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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