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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征收合作组织工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 关于征收合作组织的工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省人委曾于1959年9月15日以财字第00340号通知规定其税率今年暂定为:省辖市按百分之五十,县以下按百分之四十;从明年起省辖市改按百分之七十,县以下按百分之六十征收。该通知下达后,各地均已贯彻执行。现为支持手工业扩大再生产,对原规定合作组织的工业企业所得税的固定税率,仍继续按今年的税率征收,明年不再提高。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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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9年第12期|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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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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