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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省(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渔业协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渔委会”)第十六届年会于2016年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双方就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现将《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六届年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正文(附件1)、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人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2)和《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3)印发你们,并就2017年《协定》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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