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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

             

摘要

<正>JNCR-2015-0010004济政发[2015]18号为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6号,下同)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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