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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所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不得兴办经济实体,现有经济实体要在2001年6月底以前,在名称、财务、职能、人员等方面与驻外办事处彻底脱钩。二、各驻外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有关党政机关脱钩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认真做好所属经济实体的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工作。待清产核资的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产处和省清产办(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后,由驻外办事处提出对经济实体的处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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