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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

         

摘要

<正> 为进一步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权,山东省专门出台了鲁政办发[2002]42号文件,作出如下规定。一、凡设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下同),属于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且不需要国家和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除外),授权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体业务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各市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报省外经贸厅备案。属于限制类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以及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项目,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省外经贸厅或外经贸部审批。二、原由省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合同、章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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