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关于"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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