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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摘要

闽政文[2019]15号福州、莆田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福州、莆田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福州港口岸江阴港区福建闽海能源有限公司11#、11-1#、11一2#泊位和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10号泊位,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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