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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地区大学城福建师范大学校区三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摘要

正 闽侯县人民政府:《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福州地区大学城福建师范大学校区(三期)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请示》(侯政地[2003]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闽侯县农用地52.6743公顷(其中耕地33.98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用闽侯县上街镇马保村水田10.124公顷、园地8.7684公顷、其他农用地0.482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068公顷,新洲村水田2.1136公顷、园地8.58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60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11公顷,建平村水田4.6431公顷,蔗洲村水田17.1018公顷;其他农用地0.4908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53.8122公顷;拨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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