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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目标任务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在2005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清欠40%,2005年底前完成清欠70%,2006年底前基本达到清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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