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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警备区、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通知精神,2005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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