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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泉州海港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摘要

正 厦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精神,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厦门、泉州海港一类口岸开放范围新增外贸作业区进行了清理和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厦门、泉州海港口岸5个作业区(点)作为海港一类口岸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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