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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意见

         

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我市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经市政府同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各区县(自治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重庆市动物重大疫病扑杀补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家禽因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免疫实行合理补偿和补助。对强制免疫注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全额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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