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的补充通知

         

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作如下补充通知:一、高级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含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下同)和发明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三等、四等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四等奖,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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