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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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