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与WTO

         

摘要

入世后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五项承诺根据修改后的中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入世后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作出如下五项承诺:1、取消原《条例》"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入条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一个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2、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3、取消现行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业务规模数量指标,即取消《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前一年,外国银行分行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一点五亿美元以上,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一亿美元以上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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