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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与“主导”有何区别

     

摘要

改革以来,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方面,始终遵循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又重申了这一方针。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对“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理解,并没有歧义,但对“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应如何理解,则看法不一。《决定》把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当作“公有制为主体”的主要表现之一。有人由此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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