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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资本化支出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商榷

             

摘要

笔者认为,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有关支出,无论在当期费用化的部分,还是资本化的部分,从税法角度来看,其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的总金额应当是相同的,均可以按照实际支出的150%加计扣除,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均应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而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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