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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负债是一种法定义务——以连云港市海洋自然资源负债为例

     

摘要

通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证了自然资源负债是政府承担的法定义务,是红线内被损害的应由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资产损失金额,红线外可开发部分不存在自然资源负债.该观点与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理论、国家治理理论、相关法学观点是一致的,也是在实践中简单易行的一种自然资源负债确认和计量方法,体现了政府依法履行自然资源资产受托责任的要求,有利于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披露的生态文明建设作用.但是,应健全高层次立法以明确政府的法定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红线、承载力和补偿标准等的测算也应科学合理,同时应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及其交易制度,以便明确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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