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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著录项

  • 来源
    《森林公安 》 |2018年第6期|35-36|共2页
  • 作者

    陈建平;

  • 作者单位

    浙江省建德市森林公安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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