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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被盗伐林木的法律适用完善

         

摘要

在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中(盗伐林木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的规定,盗伐的林木应当返还被害人,故刑事案件不存在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如果被盗伐的林木在未被变卖和加工使用的情况下,就要对被盗伐的林木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的规定,则对被盗伐的林木依法予以没收,不能返还原主(被害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申请法院赔偿损失才能得以实现。笔者在前几年的办案实践中,

著录项

  • 来源
    《森林公安》 |2009年第2期|32-34|共3页
  • 作者

    吴明兴;

  • 作者单位

    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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