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11号)中,只规定了'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而此前'/> 对单证不齐视同内销补征税款计算方法的探讨-吴珊霖-中文期刊【掌桥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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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证不齐视同内销补征税款计算方法的探讨

     

摘要

@@ 一直以来,国家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中单证不齐部分出口货物,都有"不能办理退税、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但其计算方法一直没有给予明确.在2002年最新颁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中,只规定了"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而此前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中,也仅规定了"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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