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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我国稀土出口管理机制探析

     

摘要

我国对稀土出口的管理虽然符合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GATT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GATT1994第11.2条(a)款,却与GATT第11.1条、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1.3条相抵触。这使得我国在与美国、欧盟、日本的稀土出口案中首战告负。我国应采取完善稀土出口配套管理措施、灵活运用出口许可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企业建立自我控制机制和稀土网上交易平台,并建立出口关税与配额取消机制等措施,以使我国的稀土出口管理机制符合WTO的相关原则,合理合法地保护我国的稀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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