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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

         

摘要

航运服务属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一、审批原则:1、审批外国船公司往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依据两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中我方按对等原则所承诺的内容进行;2、外国船公司具有15年以上航运资历,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三年;3、外国船公司的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4、经营范围:为其母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进行揽货,签发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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