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民风(科学教育) >浅议办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公证和抚养公证

浅议办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公证和抚养公证

     

摘要

近日,一位女士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公证,经询问得知,该女士与前夫进行离婚登记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的婚生儿子由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壹仟伍佰元抚养费;将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处房产(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男方)赠与儿子”.结果她和丈夫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房屋管理部门让男方填了相关资料后要求她到公证处办一份监护公证,理由是他们的儿子是未成年人,不能直接登记成房屋所有权人,须由监护人与之共同登记,但该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且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只承担抚养费,故要求监护公证只证明女方是监护人,无需证明男方.这起咨询让我想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抚养问题,也想较深层次的探讨一下二者的不同点和办理相关公证的不同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