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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以两种思考路径的评析作为切入

     

摘要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效力问题除适用《公司法》第16条,还应结合《合同法》第50条及《民法总则》第61条等进行判定。若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对外担保,被担任人若可证明其在缔约时已对公司内部担保决议进行了形式上审查,未发现虚假情况或其他效力瑕疵的,可认定存在代表权表象,构成表见代理,除非公司证明被担保人为恶意,否则该代表行为对公司有效。另在被担保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情形中,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8条关于越权代理的规定,赋予公司追认权,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受越权担保行为之拘束。

著录项

  • 来源
    《财讯》|2018年第30期|131-133|共3页
  • 作者

    许亚菲;

  •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4 17: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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