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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语境下ISDA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之性质认定——以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为例

         

摘要

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是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也是上海金融法院评选出的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在该案例中,法院将“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定性为“交易双方对具体违约责任触发交易提前终止的合约安排,实质上属于继续性合同的约定解除”;将“提前终止款项”定性为“交易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对非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赔偿非违约方因交易提前解除而遭受之损失”。然而,从交易实质出发,ISDA主协议项下的终止净额结算和我国合同法语境下的“继续性合同的约定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等概念的要件和效力并不一致。本文建议宜以其交易目的与交易惯例中的通常含义为依据,结合我国合同法制度,认定其性质为“合同义务的加速到期条款与兑现合约价值的结算条款”,据此认定其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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