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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两点不同意见

         

摘要

最近,财政部以财会字(1995)11号文下发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报表的种类、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等作了详细规定,从而填补了我国会计制度一直未对合并会计报表作出统一规定的空白,对规范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增强会计报表反映资料的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笔者对《规定》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必须对权益性资本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提法以及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却有不同看法。 一、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必须对权益性资本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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